中華民國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
1.起草日期:94年10月30日
起草人:秘書長:林明仁
2.94年11月23日籌備會修正通過
3.97年12月24日第2屆第1次會員 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
總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」。(以下
簡稱本會)
第三條:本會以結合全國同業力量,協助政府修訂、宣導本業相關法規,加強
同業世界觀,因應國際自由貿易趨勢,促進經濟繁榮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
同利益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行政區域內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關於國內外廣告業務、材質、新工法相關資訊之調查,統計及研究發
展事項。
二、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、介紹、推廣事項。
三、關於政府廣告政策與商業法令協助 推行與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全國廣告材質對消防安全、環境保護之檢定與維護事項。
五、促進參與國際廣告同業團體管理、
六、關於全國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。
七、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八、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國際展出事項。
九、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、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十、輔導會員健全組織及發展會務業務事項。
十一、全國同業之業務調查、統計、聯繫事項。
十二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十三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十四、關於接受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十五、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十六、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第六條:本會舉辦之事業,須經理事會決議,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。
第七條: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,建議於中央政府或地方行政機關。
第八條: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,並接受其委託。規劃、協定、締結之交流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九條:本會以省及直轄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(聯合會)為會員。本會會
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。
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以年滿
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及會員代表,須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決議案,如不按
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經理事會之決議,以左列程
序處分之。
一、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二、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。
三、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、監事,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。
四、上開欠繳會費期間,係指當年度之會計年度時間。前項經停權之會員代表,當選為理
監事者,應即解職,由候補遞補。
第十三條: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,其名
額如下列標準辦理之:
一、台灣省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:其所轄各縣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商號之總額,為台灣省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,會員商號計算總數,以二十五名
產生一名會員代表為基準;每增加二十五名省屬團體會員商號,則增派會員代表一名,以此類推。
二、院轄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:其所屬會員以十五名產生一名會員代表為基準;該會每增加十五名團體會員,則增派會員代表一名,以此類推。
第十四條:依本章程第十三條所訂之會員代表名額,由本會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,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依章程規定限期改派會員代表,未依限期辦理者,仍照原訂名額負擔會費。
第十五條: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
本會會員代表: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二、遞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四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五、非會員團體內之會員(會員代表)者。
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十六條: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,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。
第十七條:會員代表經選派後,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,報經本會理事會審查
合格及報主管機關核備後,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。
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罷免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每一代表為一權。
第十八條: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
表代理,但每一會員代表,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
之半數。
第十九條:會員代表於任期內,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
者,應派之會員應予改派。
第 廿 條:會員代表已當選本會理事或監事,若經其原派會員團體改派他人者
,則喪失本會會員代表資格,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。
第廿一條:會員代表於任期內,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,原派
會員不予撒換時,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,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,通知其原
派會員改派之;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廿二條:會員及會員代表有不正當營業行為,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經檢舉查有實據或經有關機關通知本會
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通知原指派之會員改派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廿三條:因欠繳會費停權,申請復權之會員及會員代表,應補足欠繳之全部
欠費始得復權,復權之行使應經理事會通過行之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廿四條: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;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,並置候
補理事十一人;候補監事三人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,以無記名連
記法選舉之;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
前任任期為限,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。
上項當選之理監事,其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準,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定之。
第廿五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,由理事互選充任。
第廿六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
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,以得票數多數者當選。本會設副理事長若干人,
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,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若干人,經理事會通過後就
任之。
第廿七條: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;由監事就監事中,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
以得票數最多三名者為當選;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
第廿八條: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九條: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
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三十條:本會理、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
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:
一、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其所代表之會員依法退會或其派出代表受停權處分者。
四、於職務上違背法令,營私舞弊,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
法予以解任者。
五、違背法令,逾越權限,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撤免其
職務處分者。
第卅一條:本會設祕書長一人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理事長提報理
事會通過後任免之。
第卅二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責如左:
一、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二_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、會員代表提議事項。
三、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工作報告及預、決算。
四、章程之變更。
五、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八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。
第卅三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:
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工作報告、經 費預算、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五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。
六、議決各種內部作業計劃,組織簡則及編組成員。
七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第卅四條:本會常務理事之職責如左: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。
第卅五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。
三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、監事會召集
人之辭職。
四、審察理事會之決議案與會務業務之合法執行。
五、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及保管狀況。
六、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之事項。
第卅六條: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,需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選派通過後
派定之。
第卅七條: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罝各類委員會或執行小組。前項委員會或小組
,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。其組織簡則應經理事會
通過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卅八條:會員代表大會,分左列二種會議,均經理事會決議,由理事長召集
之。
一、定期會議: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二、臨時會議:於理事會認定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
,召集之。
第卅九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
之同意行之。
第四十條: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會
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變更章程。
二、會員、理(監)事及會員代表之處
分。
三、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第四一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。本
會重要事項之決議,則應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,議案時間迫切必要時得召開臨
時會議。
第四二條: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以理
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第四三條: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,以監事會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
以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,理事長應列席監事會。
第四四條: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
二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或互推之。
第四五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
同意行之。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,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
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第四六條:理事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
。除本會會務公假外,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,如無故連續缺席滿二個會
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
次遞補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四七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壹拾萬元整,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位會員代表新台幣陸仟元整。由團體會員依其會員代表
名額總數以該團體會員會費繳納之
。
三、政府補助費:接受政府機構或其他法人團體之補助。
四、會員捐助費: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,監事會議通過,由會員或會員
代表及其他法人團體或人士捐助之
。
五、委託收益:接受政府機構及其他法人團體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
,按實際需要收取。
六、孳息收入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四八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四九條:本會經費收支預算、決算,均應提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,
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;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
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。
第五十條:本會之預算、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,每年須編造報告刊佈之。
第五一條:本會財務及會計處理事項,
應遵守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五二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,及其
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五三條: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則,另定之。
第五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
改時亦同。